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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2019-06-03 09:21   阅读:

为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,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近日,东莞市政府出台《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明确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机制完善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、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。
 

《方案》指出,将按照“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”的原则,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。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,实施货币赔偿,用于替代修复。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《方案》明确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5种情形,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;二是在国家、省级和市级主题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事件的;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,存在“后果特别严重”、“情节严重”、“数量巨大”等情形,或通过环境损害评估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;四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,且符合上述情形的;五是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 

《方案》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、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;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法法律法规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,且应做到应赔尽赔(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的除外);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东莞市人民政府,并指定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城管、水务、农业农村、林业、海洋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,司法、财政、公安、各镇街(园区)等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工作。
 

《方案》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“评估、磋商、司法确认、诉讼”等程序。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,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、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、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,达成赔偿协议。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,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,东莞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赔偿义务人实施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,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,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生态环境修复。同时,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,推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进行监督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、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积极营造“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”的社会氛围,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


       来源:东莞市生态环境局